政府擬修例管「無人車」 測試使用人車皆須領牌
【明報專訊】俗稱「無人車」的自動駕駛車輛技術愈趨成熟,現時本港未有針對無人車的法律框架。運輸及房屋局建議訂立新的附屬法例及規管框架,新框架下任何人須獲運輸署長發出牌照,才可在道路上測試或使用無人車;無人車亦須通過檢驗並獲得「許可證」,才可在道路上測試或應用。當局目標於明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現時無發牌框架 目標明年交草案
運房局表示,現行《道路交通條例》及附屬法例旨在規管傳統汽車,因此無人車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無法在港登記及領牌。為便利業界測試無人車,運輸署2017年起會按個別情G,審批每項無人車測試,並發出「車輛行駛許可證」,截至上月底署方已向6個機構就11部無人車發出「許可證」。
不過,當局承認以「許可證」監管無人車的制度存在局限,只屬暫時性質,隨茧L人車的技術日趨成熟,預期無人車將廣泛應用,指「許可證」制度難以用作規管無人車的工具,必須更新規管制度為無人車發牌。
當局稱,由於無人車技術不斷發展,目前仍未有完整國際標準,現階段將所有詳細技術和操作要求納入法例並不可行,建議先建立彈性規管制度,包括在現行《道路交通條例》下訂立一條新的附屬法例,並設立新的規管框架。新框架下,任何人均須獲運輸署長發出「運作牌照」,才可在道路上測試或使用無人車;無人車亦須通過檢驗並獲得「許可證」才可使用。新的附屬法例亦會訂明無人車的申請程序、保險、紀錄保存、事件報告及調查等要求。
制訂無人車設計維修守則
當局表示,由於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禁止司機在未「熄匙」和「拉手掣」情G下離開車輛,有關條文仍適用於無人車,故建議修訂法例,賦權署長可豁免無人車司機遵守《條例》,署方會按個別情G批准豁免;並賦權署長發出《實務守則》,制訂無人車的設計和構造、網絡安全、維修等方面的詳細技術及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