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明年3月審 控方申交國安法指定法官
【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早前被指違反將軍澳工業h租約,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首次提堂。控方稱,案件將依賴警方國安處在壹傳媒大樓及被告住所搜出的證物,申請交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辯方稱尚未閱畢多達數萬頁的文件,需細閱後才決定會否爭議文件呈堂性。法官陳廣池將爭議押後至12月21日再訊,另將案件排期明年3月14日開審,審期25天。
官指「牌面」不涉國安法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昨申請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並稱辯方早前就國安處搜查文件的合法性已入稟高院,該案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由於有關證物涉及警方行使港區國安法下賦予的權力做的蒐證,預期本案審訊時將爭議證物呈堂性,屆時若非由國安指定法官審理,該法官處理根據港區國安法下檢取的證物的呈堂性時會感為難,甚至違反國安法規定。
法官陳廣池反駁,指定法官只會審理《港區國安法》列明的4類罪行及現行法例中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惟本案涉及的只是《盜竊罪條例》下欺詐罪,「牌面」非國安法。
控方回應表示同意,但強調辯方已就涉案證物向高院挑戰,除非辯方能在庭上「明碼實價」說出將不爭議哪一份文件,陳官隨即道「呢樣洐齯膝倭{」,辯方無責任做任何承諾,又稱證物呈堂性與國安法不能混為一談,若控方認為舉證有困難就要取捨,「而唔係將指定法官職責發大彏{」。
證物呈堂爭議12月訊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認為,不必將簡單案件複雜化,又表示上月中才收到相關文件,其數量多達數萬頁,需細閱後才能決定文件呈堂性。陳官最終決定將有關爭議押後本案至12月21日再訊。
另辯方申請撤銷黎智英在本案的保釋;同時陳官批准餘下兩名被告周達權和黃偉強繼續保釋,而警署報到次數分別改為兩周一次及每月一次。
【案件編號:DCCC 3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