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削李克強權?
今次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案)》,增加了人大常委會的權限,外界評論有兩個焦點,一是認為修法加強了人大委員長栗戰書的權力,有助改變外界對人大是橡皮圖章的印象;二是修法削弱國務院總理的人事權,等於削弱李克強的權力。但兩種說法都忘記了:兩年後李克強和栗戰書的職位都將變更。
今年是十三屆全國人大的第四次會議,明年是本屆人大最後一次全體大會,明年秋季中共就會召開二十大,後年(2023 年)就是十四屆全國人大首次會議。如無意外,生於1950 年的栗戰書應不會連任。按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任期只限兩屆10 年,李克強屆時亦須卸任,如果他不是退休,有可能轉任人大委員長。若如是,今次修法豈非預先為未來的李克強擴權。
至於說修法擴大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主要是指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將人大常委會原來只能任免或撤銷部長級職務的權限,提升至可任免或撤銷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務。不過,在這一條款中寫明,這項權限要「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也就是必須由總理提名,人大常委會才能被動地決定上述人事任免,這恐怕也無助於消除外界對其「橡皮圖章」的固有印象。
其實今次人大組織法修訂,增加常委會的人事權限,很難說是針對或賦權某個人,用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說明報告的話說,是「為了保證國家機構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憲法的規定和精神以及實際工作需要」,應該說還是為了方便落實中共的人事決定,以讓中共中央靈活運用人事權力。重要的人事任免,可在兩個月一次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解決,毋須等一年一度的人大全體會議。令人費解的是,既然規定有任免權,即既有權任命,也有權免職,為何還要特別加上一項「撤銷職務」的權力呢?原來,在內地官方語境中,任免屬於正常的職務調動,而撤職才有懲處之意。
這種擴權也有現實需要。今次常委會增加的任免和撤銷職務權,除涉及國務院總理一級外,還涉及中央軍委副主席和軍委委員。事緣2017年8月,中共十九大召開前,中央軍委兩名委員,即軍委聯參部參謀長房峰輝和政工部主任張陽落馬受查,但因人大要到翌年3月才開會,兩人即使被撤銷軍銜、開除軍籍,其中央軍委委員職務,直到2018年3月才因換屆而自然失去。
人大組織法的修訂,還加強了對國家監察委的監督,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可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增加規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罷免制度,並提出監督「一府(國務院)一委(監察委)兩院(法院和檢察院)的概念,是人大首次將監察委地位與「一府兩院」並列。 孫嘉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