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會秘書離場覆核案 政府方:有權決定
【明報專訊】南區區議會去年7月審理一項要求警方提供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被捕數目的議程中,民政事務專員稱超出區議會職能,與區議會秘書「拉隊」離場。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區議會秘書涉違反《區議會條例》,高等法院昨開庭聆訊。答辯方表明,只有政府有權決定會否就一些議題諮詢區議會意見。法官將押後頒下書面裁決,決定是否受理本案。
申請人為羅健熙,答辯人為南區區議會秘書葉偉思。申請方表示,答辯人當日離席後沒為會議錄音及撰寫會議紀錄,有違《區議會條例》下法定職務,且答辯人負責行政工作,應無酌情權決定可否離席。申請方稱,《基本法》第97及98條提及設立區域組織,反映特區有憲制責任諮詢區議會意見,應尊重區議員的議程,故本案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答辯方反駁,《基本法》相關條文只是賦權條文,沒規定憲制責任,故政府有「最終決定權」,可將任何議題搬上區議會討論;即使區議員主動提出議程,政府亦有權決定接納與否。答辯方稱,本案重點在政府和區議員就議程有分歧應如何處理,惟政府會考慮不同政經因素,不能一概而論,法庭不應受理本案。
【案件編號:HCAL18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