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力度遠超自衛 咬斷警指青年罪成
【明報專訊】港大畢業生涉於前年沙田新城市衝突中襲警和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被控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法庭昨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認為被告當時知悉警長的無名指放進自己口中,並以遠高於自衛的武力咬噬。被告即時還押,下月12日求情。
官稱事主冷靜沒誇大 屬可靠證人
就警長梁啟業被咬斷手指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形容,觀乎梁在庭上表現,態度一直冷靜務實,沒誇大供辭對被告杜啟華(24歲)不利,亦未有因被咬斷手指而對被告懷恨在心,信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
陳官表示,從案發影片可見,梁啟業正尋找被告的「人中」施壓,其食指沒按壓被告的右眼或眼眶。而即使出現按壓情G,相關力度必定不會大,被告不會感到不適。陳官認為,假如梁有意對被告使用令人受傷的武力,可更直接以拳腳或警棍攻擊,而非愚蠢地冒茬Q咬傷的危險,將手指放進正掙扎的被告口中,認為行為並非故意,只是意外。
官稱辯方專家不持平 讚控方專家
就控辯雙方各自傳召專家證人,爭議被告咬手指是否屬自主反應,陳官認為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科醫生袁孟豪引述文獻時,未嚴謹審視當中的認受和權威程度,認為其意見不客觀和不持平,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控方專家證人、腦神經科醫生余毓靈,陳官則讚揚臨H經驗豐富,治學態度亦謙虛謹慎。
陳官接納余毓靈所指,本案沒文獻支持,驚嚇反應可致被告做出致粉碎性骨折的咬噬動作,加上余對被告反應時間所做的分析,認為可排除被告的咬噬動作屬無意識的自主反應。陳官又認為,被告當時正逃離警員追捕,加上其口中異物的大小等,他必然預見該異物為警員的手指,裁定被告有意圖使梁啟業身體受嚴重傷害,咬噬時甚至克服了鬆口的反射動作,力度亦遠高於自衛所需武力。
至於其餘3項控罪,陳官表示,當日遊行集會演變成騷亂和暴動,警員有需要更換防暴制服作驅散、掃蕩和拘捕,形容被告向商場中庭位置擲傘的行為粗暴、具攻擊和威嚇,會令混亂情G惡化,他後來亦有意用雨傘襲擊警員,裁定相關控罪成立。
【案件編號:DCCC778/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