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 「極端情G」通勤遇意外可賠
【明報專訊】超強颱風「山竹」2018年襲港過後,一度觸發全港交通癱瘓,惟打工仔仍需候車趕忙上班。勞工及福利局昨日向立法會遞交條例草案,建議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倘僱員於「極端情G」下,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受傷或死亡,可獲得補償。草案下周三將提交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山竹襲港後檢討
倡與惡劣天氣保障看齊
文件指出,政府於「山竹」襲港後檢討,決定因應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視乎情G定出適用全港的「極端情G」。當局考慮到市民於「極端情G」上下班,可能會與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的情形類似,身處的環境危險性比較高,因此應擴大「極端情G」下的法例保障,與「惡劣天氣」的現有保障看齊,當局認為屬必須及合理。
據現行規定,如在上述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僱員在上班前4小時或下班後4小時內通勤而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會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勞顧會勞方代表、工聯會鄧家彪形容「喜出望外」,指方案獲勞顧會一致支持,強調將「極端情G」納入法律規管意義重大,讓工傷得到明確保障,倘僱員因上述情G無法上班,更有法律理據防僱主扣減人工。鄧稱曾於勞顧會上提出「極端情G」的範圍是否包括社會事件引發的交通癱瘓,政府當時稱會考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