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基本法列程序 非人大說了算 「違誓DQ」須立會在席2/3議員通過
【明報專訊】《基本法》第79條列明若有7種情况之一,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議員喪失資格,當中包括「行為不檢」、「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議員三分之二人通過譴責。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基本法》已有程序,若說各人違反誓言,須在立法會啟動程序、經三分之二出席議員通過動議,而非人大說了算;他又稱立法會《議事規則》容許議員點人數,認為點人數亦無違反現行制度。
建制派持不同看法,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於網媒「點新聞」撰文,引述人大2016年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所指,立法會議員的行為約束,不單指議員宣誓一刻,若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都要依法承擔責任。
容海恩:104條不止約束宣誓一刻
陳:條例指宣誓當刻 現不適用
今屆會期之初,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等6人因違反《基本法》104條宣誓而喪失議員資格,陳文敏認為104條在現時情况下並不適用,因是與宣誓就任當刻相關,但現任4名議員已通過宣誓。陳文敏慨嘆,疫情下社會氣氛原有所緩和,但卻傳出要DQ議員,只會令社會傷痕愈挖愈深,「既然議會都無法做,(示威者)唯有繼續抗爭,對癒合社會完全無好處」。
嘆氣氛緩和傳DQ 社會傷痕難癒
翻查資料,梁頌恆、游蕙禎等2016年因宣誓被裁定無效,律政司入稟司法覆核,人大隨即全票通過釋法,梁、游遭裁定宣誓無效、不可再宣誓,其後喪失議席,上訴至上訴庭及終院亦遭駁回。其後,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亦因宣誓無效而失去議席,同由政府入稟法庭司法覆核,並由法庭判決各人喪失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