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轉介高院 未定設陪審團否
【明報專訊】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今年7月1日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正執勤的警員,被捕後一直還押。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除新增受傷警員名單,亦申請轉介案件至高院原訟庭,案件排期至11月16日作交付程序。至於案件轉介高院後會否設陪審團,律政司一方在庭外僅稱:「我哋未處理到呢度。」
控方修訂兩項控罪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控方在庭上提出修訂控罪,經修訂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出,被告今年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婓道及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經修訂的恐怖活動罪則指出,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有別慣例 交付程序不在東裁處理
控方同時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獲裁判官批准。辯方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作交付程序,被告須繼續還押。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詢問,案件交付程序將在哪個法庭進行。《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表示,聆訊依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在他席前展開,有別於交付程序一向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的慣例。
如沒陪審團 由3法官審理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况下審理;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案件編號:WKCC2217/20】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