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數師藏激光筆脫罪 官:常見文具
【明報專訊】24歲女核數師被指去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外用激光筆照射警車上警員的雙眼,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勤指出,涉案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難有意瞄準傷害警員,而激光筆屬常見文具,現場附近無示威,被告當時衣著亦無異一般辦公室上班族,與故意傷人的推論不符,故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被告為核數師王海嵐(24歲),控罪稱她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激光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官:警車車窗經改裝 難特意瞄準警員
林官裁決時稱,激光筆屬常見文具,涉案激光筆無經改裝,而根據警員證供,他被激光筆射中時光束從60至70米外射入,但警車車窗經過改裝,被告無法看到車內情况,遂認為被告難以有意瞄準該警員,故意用激光筆傷害他,而被告被截查時亦手持激光筆站在原地,沒有逃走。
林官又說,當日案發現場附近無示威,被告住址在案發地點附近,而她當時衣著亦與一般在辦公室上班市民無異,被捕時更手持午餐盒。林官又引述事主稱,被告被截查前正與男友擁抱,背對警署,故接納被告辯稱激光筆為工作時匯報用,而當時只是與男友展示新筆的說法,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青年藏激光筆噴漆 自簽守行為
此外,23歲青年李俊科涉於8月5日前往黃大仙廣場參加公眾集會時,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附近被搜出激光筆、噴漆,早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傳票控罪,昨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准以自簽1500元、守行為24個月結案。
報稱無業的17歲被告李駿於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在旺角用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堵路後逃走,被警方追截到,並搜出管有兩部對講機。他早前承認各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昨被判感化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522、2466、KCS 50270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