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終極敗訴 終院判辭:明知取酬
【明報專訊】警方2017年「放蛇」拘捕多名Uber司機,事後28名司機因非法載客取酬而被裁判法院定罪,其中24人在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本月初被駁回。終院昨頒下判辭,稱即使Uber營運方式是在法例制定後才出現,但上訴人在無牌照下容許陌生乘客乘車,並必定知道或意圖會為該程接載收費,控罪便已成立。
上訴指要證明取酬協議
終院拒納:不等於要簽合約
24名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罰款3000至4500元。終院判辭指出,上訴人認為《道路交通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一部分,控方須證明司機是只為履行與乘客之間一個取酬乘載的「直接協議」而駕駛汽車,但終院拒絕接納說法,稱就算載客與取酬之間必須有連繫,但不等於要兩者簽訂「一式兩份的合約」。
終院稱,Uber營運模式是先收取乘客的接載服務費,再由Uber將款項交相關司機,此透過電話應用程式完成的做法尚未在制定條例時出現,因而未包含在立法原意內,但上訴人的行為仍屬條例下禁止的取酬載客。
終院續稱,原審裁判官基於事實指出,上訴人在無出租汽車許可證下,容許陌生乘客在將付款的情况下乘車,並必定知道或意圖會為該程接載收費,終院認為此情况下毫無疑問控罪已成立。終院最後稱,此案只單純有關條例的法律問題,至於召車服務是否獲准在港營運,屬交通政策而非法律問題,非法庭須決定的事。
【案件編號:FACC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