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成「六七」被控煽動判囚 稱港英逼害違人權
【明報專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多年未用,今年先後用以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k及人民力量譚得志。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稱,原循《港區國安法》第21條,即「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惟經蒐證、律政司研究後,認為較適合用「煽動文字罪」處理。前民政局長曾德成在六七暴動期間,因觸犯這條殖民年代法例被判囚兩年。
翻查兩條例內容,兩者均須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才可檢控。「煽動文字」罪首次定罪最高判囚兩年、罰款5000元(見表)。
96年增導致暴力條文 至今未生效
回歸前立法局曾於1996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當年的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均支持刪除煽動罪,稱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基本權利,其後當局建議加入「意圖導致暴力」、「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法例加入限制條款。時任法律界議員吳靄儀曾撰文稱,修正獲通過並由前港督彭定康簽署,惟回歸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多年未用 陳文敏:昔為遏中共宣傳
煽動罪多年未用,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稱,條例當年是用以限制共產黨在港宣傳,「當年拉(民政事務局前局長)曾德成就是用此條例」,形容事件諷刺。
六七暴動期間,曾德成因在課室派傳單、掛布條反對港英「奴化教育」,被控「派發煽動性傳單」,判囚兩年,他2014年曾反問記者「犯了什麼罪呢?何犯罪之有呢?」前年接受《信報》專訪時則稱,控罪是殖民管治違反人權的逼害,稱現時無此罪,「《基本法》下有言論自由、表達自由,何來派發煽動性傳單?」
涉同罪保釋 鄭麗k:案暫無進展
鄭麗k早前亦因涉轉發有警員資料的帖文,涉觸犯「煽動意圖罪」被捕,獲准以1萬元保釋、須定期向警方報到。鄭麗k昨接受本報查詢時稱,案件現時未有進展,又稱被捕後「小心鱈Y有」,亦「少了分享警暴信息」。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