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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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計錯薪級 學校扣差額 教師入稟指扣薪違僱傭例

[2020.09.06] 發表
李老師(化名,中)被學校扣回多付薪金,協助她的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會長余綺華(右)說,《僱傭條例》規定不可一次過扣薪超過月薪四分之一。(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資助學校的老師薪酬按教育局薪級表計算,聘任要由教育局審核薪級是否符合。有中學教師稱於去年9月起在一間津貼中學以約7.4萬元月薪聘用,惟至今年5月被學校通知計錯薪級,教師指被剋扣之後6月的薪金。教師工會指出,該老師的合約雖有寫明如錯計薪級,教師須退還,但學校扣薪涉嫌違反《僱傭條例》中扣除工資不得超過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的規定,並認為是學校行政有誤,已助其入稟勞資審裁處,要求學校向教師退還扣款。

規定扣薪不得超過工資1/4

勞工處表示關注事件,指會為受影響員工提供適切的協助。處方指,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雖可按數扣除多付工資,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李老師(化名)本為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去年9月重返中學,獲聘為學位教師(GM),當時該中學的校長口頭承諾以薪級表第33點聘用,即月薪73,775元。惟至今年5月中旬,她收到學校書記通知,指薪金計算錯誤,實際應為第29點,即每月61,415元。李指學校在未經她同意下扣回薪金,6月僅付她11,975元,並表示會在8月31日約滿後不續約。

工會:校方應承擔款項

協助李老師的教育工作人員總工會會長余綺華表示,一次過扣薪超過月薪四分之一的做法有違《僱傭條例》。李老師的合約雖有列明,如學校對薪級評估有誤,教師須全數退還多付的薪金,但余指是次學校拖了8個月才通知,認為是學校職員無認真處理合約,辦學團體應承擔多付款項,已與李老師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學校所有扣款。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指出,教育局通常在教師入職後一至兩個月應已能確定薪金,又指部分學校會與老師討論如何處理多付金額,認為若是學校出錯,應由學校承擔責任。

教育局回覆稱學校有責任檢視教師的學歷及教學經驗文件,按照《資助學校薪金評估指南》準確計算有關教師的薪金水平,指局方審核時若發現學校評估有誤,會立即通知學校修正,視乎學校提交資料的時間及文件是否齊備,一般會在教師受聘的學年內,完成核實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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