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案陳辭 控方:不想被拍可離開 辯方:發泄情緒非威脅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3年前於六四集會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辭。控方表示,記者當日有權在場拍攝,黎如不欲被拍,應離開現場,而非恐嚇對方。辯方則反駁,黎遭跟蹤多年,當日責罵事主而非威脅,發泄情緒情有可原。案件押後至下周四(9月3日)裁決。
黎智英早前否認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記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控方表示,黎智英當日出席公眾集會,記者有權在場拍攝,形容該記者沒挑釁黎,以及保持一段距離拍攝,假如黎不欲被拍,他應離開現場,而非恐嚇對方。雖然事主曾多次致函律政司,但他作為受害人,有權查詢案件進度,動機絕無惡意。
辯方則稱,事主致函律政司信件顯露其「真面目」,質疑事主為求令黎智英被檢控和定罪,他願說出任何說話。辯方形容當日炎熱,黎多年遭受《東方日報》每日跟蹤,當日發泄怒氣亦情有可原,又形容黎只是責罵事主,沒意圖威脅對方使用暴力,或令他受驚。
【案件編號:WKCC9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