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妻女收賄 茅台總經理劉自力囚11年半
【綜合報道】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前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受賄一案,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宣判,判處劉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他受賄所得財物折合逾1854萬7000餘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在2008年至2018年,劉利用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854萬7000餘元;其中包括1772萬1500餘元人民幣、10萬美元、2萬3000英鎊。
法院認為,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因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依法應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