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鄉議局陳辭:原審忽略起草背景 錯誤茞晷史
【明報專訊】高院去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案件日前上訴。鄉議局一方昨陳辭指出,《基本法》第40條目的為保護丁權的傳統合法權益,免因其「脆弱性」(vulnerability) 而在法律挑戰下被取締,並指原審法官忽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擬該條文時的背景。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辭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1980年代草擬第40條時,只考慮延續當時新界原居民正享有的合法權益,並援引起草委員會的文件指出,這可保障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權益並無衝突,反而有助香港團結。
稱建屋牌私人協約屬認可建屋方式
彭續說,當基本法獲通過時,新界原居民合法享有丁權及其他權益,理應受保護,形容「就是如此簡單」,法庭毋須如「博士生」般研究歷史;但原審法官周家明忽略考慮第40條草擬時的背景,錯誤地茞援騝s界被租借前的歷史。
彭力克表示,即使法庭認為須考慮歷史背景,所有建丁屋方式均可追溯,並引用政府一方的歷史專家報告舉例稱,新界被租借前,原居民須建屋以維持村落社區,但女村民外嫁後會離開,所以子嗣有權為家庭建屋,令村落得以發展,隨後在殖民政府推出「丁屋政策」前,申請免費建屋牌及私人協約均為獲認可的建丁屋方式。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