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票助兒當選縣議員 父母因賄賂村長被定罪
【明報專訊】2018年九合一選舉,國民黨提名施嘉華競選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施嘉華父母施復興、劉彩雲為求兒子順利當選,以每票5000元、1000元對線西鄉進行地毯式買票,共有6村長、99名鄰長涉嫌收賄,人數超過全鄉2/3村鄰長。彰化地檢署將眾人提起公訴,並向彰化地院提出施嘉華當選無效之訴,案經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定讞,而施復興、劉彩雲等49人依違反選罷法分別判處2年、1年9月徒刑,可緩刑,其他村鄰長則分別判處1年10月至3月徒刑,部分可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施復興為使施嘉華順利當選,於2018年9月期間,規劃假藉「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邀請函」名義,發放工作費,實則行求或交付賄賂給線西鄉各村有投票權的村長5000元、鄰長1000元,並約定投票支持施嘉華。
但施復興目的是針對全鄉137鄰鄰長進行綁樁買票,計劃透過鄉內8村村長進行,但線西村及寓埔村村長不願配合,施復興遂再找來施嘉華競選總部黃姓助理(寓埔村第21鄰鄰長之子)負責寓埔村部分,線西村則未找人。施復興同時也找來杜姓表兄弟、陳男,同樣以發放工作費名義交付賄賂給和美鎮有投票權民眾,並約定投票支持施嘉華。
審理期間,施復興等19人均供認不諱,但有德興、頂庄、溝內、塭仔、頂犁5名村長及25名鄰長仍辯稱,交付收受的1000元為發放邀請函的勞務對價,並非賄款。
法官審理認為,施復興等人不思合法競選,反以「僱工發薪」之名,進行「買票綁椿」之實,已危害正當優質選舉風氣,造成損害極為深遠,對民主法治蝕害匪淺,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甚鉅。
法官審酌,考量施復興等人甘冒賄選刑責,為求兒子施嘉華順利當選,顯見法治觀念薄弱,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期內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並應向公庫支付65萬元。
另外劉彩雲處徒刑1年9,緩刑4年,褫奪公權4年,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其他42人分處1年10月至3月不等徒刑,皆可緩刑,惟德興、頂庄、溝內、塭仔、頂犁5名村長各處1年10月徒刑,又犯投票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3年,沒有緩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