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國安法失參選資格時效 鄭若驊:有機會終身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35條提到,若被判違反國安法,即會喪失參選資格和公職。律政司長鄭若驊昨被問到被定罪者是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她稱第35條「無話喪失幾耐,可以有機會……視為係咪一個終身的情G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表示,有人猜測立國安法是為9月立法會選舉撤銷參選資格DQ埋下伏筆,他批這說法「太短視」;至於參選人若反對國安法會否被DQ,他稱是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
張曉明昨出席國務院新聞辦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記者會時表示,國安法第6條規定參選和就任公職時要宣誓或簽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範圍比基本法第104條更闊 ,不限於特首、主要官員等,也包括所有公職人員;而透過選舉擔任公職的人,參選時也要簽署文件,該做法2016年已開始,現時是將其法律化。
反國安法會否DQ 張曉明:值得研究
被問及9月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若反對國安法,會否遭DQ,張說「是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相信特區政府會根據國安法和現行法律界定。他又說:「制定國安法不是將泛民陣營作為假想敵,是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是整個泛民陣營。」他引述已故領導鄧小平的說法,稱香港可以有不同政見,可以罵共產黨,但不能變成行動。
鄭若驊昨日在政府記者會承認,港區國安法第35條所指被定罪者喪失參選和公職資格,「無話喪失幾耐」。她強調,涉國家安全的東西,主體是因為好嚴重的犯罪情G才會引致這種懲罰。
被問到若有人公開表明反對港區國安法,是否就不能參選立法會,特首林鄭月娥指出,能否參選由選舉主任決定,不可能簡單地說什麼言論及行為會導致喪失參選資格。
公職人員是否包括公務員和公營機構、政府資助機構員工,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公職人員定義非常廣泛,任何在特區政府擔任受薪職位的人,不論該職位屬長設或臨時性質也是公職人員;法庭有另一定義,何謂公職人員要由法庭作權威性解釋,一般而言公務員是,而醫管局員工是否直接受聘於政府可以爭辯。
至於觸犯國安法是否就永久失去參選資格,湯家驊表示,由法庭去判決懲罰是否合比例。他說,港區國安法列明尊重國際人權公約,故要考慮限制和權利是否合比例,他舉例「如果有人定了罪,只係罰社會服務令,同時話佢永遠不能參選,是否符合比例?」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