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核心是欺詐 辯方卻將重點放在制裁
【明報專訊】多倫多的華裔刑事律師沈晨指出,從一開始,美國針對孟晚舟提出的指控就是欺詐。而加拿大的《刑法》對於欺詐的罪名有明確的定義,那就是提供虛假的信息,給他人造成可能存在的經濟損失。
他說:「該宗案件的核心就是欺詐,不過,孟晚舟的律師團隊將案件的核心放在針對伊朗的制裁方面。實際上,加拿大是否對伊朗實施制裁是不重要的。」
沈晨解釋說,根據加美兩國的引渡條例,引渡申請國在引渡申請中所列的指控在加拿大也要有對等的指控,引渡程序才會繼續進行下去,這就是引渡程序中的雙重犯罪規則。
以孟晚舟一案為例,法庭應該考慮的是,如果加拿大也有針對伊朗的類似制裁,如果孟晚舟對加拿大的銀行作不實陳述,那麼是否也會令加拿大的銀行可能發生經濟損失?由此,孟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沈晨還指出,引渡聆訊並不考慮引渡申請國提交的證據,除非這些證據有嚴重的缺陷或極不可靠。因為在引渡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前提就是引渡申請國所提交的證據會被默認為是可靠的。
此外,針對孟晚舟在被逮捕的過程中可能被侵權的問題,沈晨指出,加拿大對於個人在邊境入境時的憲法保護是比較弱的,但目前有關孟晚舟被侵權的證據知之甚少,難以評估她的憲章權利是否被侵犯。他說:「即使引渡聆訊的法官裁定孟晚舟的憲章權利受到了侵犯,但其被侵權的嚴重程度,是否到了要中止引渡程序的程度,相關的門檻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