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指前度瞞病歷 染愛滋索償 大狀:難證因被告導致染病毒
【明報專訊】一名男同性戀者涉因其感染愛滋病病毒(HIV)的前男友隱瞞病歷,與對方多次發生不安全性行為後,於3年後確診帶有病毒,遂於前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其前男友申請索償,金額有待估計。傳染病專科醫生指出,即使HIV帶菌者的病毒水平低至不能檢測,仍有傳染他人風險;有大律師認為,此類案件原告在舉證沒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有難度,量化損失時金額亦或會較低。
原告曾認帶愛滋病毒
稱含量低undetectable
原告為Chuan Sai Hung,被告為S,兩人為前男同性戀人關係。入稟狀指,兩人2013年在一同志網上交友平台相識後,在2014年4月首次發生不安全性行為,但當時被告沒向原告透露自己是HIV帶菌者。5個月後,被告向原告承認自己帶有愛滋病病毒,但仍聲稱「undetectable」,即在藥物抑制下病毒含量低至不能檢測水平。兩人隨後仍有進行不安全性行為。
2014年11月,原告原本打算服用預防HIV藥物「PrEP」,但在被告游說下最終未有服用,因此亦沒有做服藥前的血液測試。直至2017年5月,原告在美國做血液測試,得悉自己染有病毒,兩人亦隨即分手。原告稱,兩人相識至分手前,除被告外並無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認為其體內HIV病毒由被告傳染,故向被告提出索償。
曾游說事主勿服防HIV藥
醫生稱本可減感染風險
感染及傳染病專科醫生曾祈殷指出,即使病毒含量低至不能檢測,不代表帶菌者體內已無HIV病毒,只代表該病控制理想,而性行為時傳染風險雖比較低,但仍不是絕對零風險(not absolute zero);原告提到的藥物,對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小眾進行性行為時,可高效預防受HIV感染。曾祈殷指出,若原告當時有安全性行為及服用該藥,應可大大減低感染風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此類索償案件較為罕見,但與其他人身傷亡訴訟相比則不算太特別,重點在於原告須證明其體內HIV病毒由被告導致(causation),此點在舉證上有難度,同時被告須量化其損失,如病毒有否引致其他併發症。
【案件編號:HCPI 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