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禁未經批准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
農業農村部、教育部等七部門周五(28日)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除農業農村部指定機構和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通知要求,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監管,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需要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前,應報省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對於海關為檢驗檢疫工作緊急需要,而從事相關實驗活動者,在緊急實驗結束後,應依法停止開展相關實驗活動。
另通知亦要求,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對未經批准從事相關實驗活動,要依法嚴肅查處,對由此產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
另根據通知,除農業農村部指定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各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要嚴格做好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保藏、供應、銷毀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安保管理制度,確保菌(毒)種和樣本安全。對於違規保存菌(毒)種和樣本的,應就地銷毀或送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
通知又提出,加強動物病料採集和使用監管。對於重大動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集病料,相關人員採集過程中,應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作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