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離婚後留台 居留規定放寬
【明報專訊】移民署26日表示,為保障大陸籍配偶親子間權益,已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陸配離婚,只要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可繼續留台到子女滿20歲;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台權益。
內政部移民署昨發布新聞稿指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果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
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予以鬆綁,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將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故本次也一併修正,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定居,也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
此項新規定已於本月10日生效,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盡早取得台灣身分證。
一名詹姓陸配受訪指出,陸配嫁到台灣而以離婚收場的人,不算少數,她身邊就有不少這樣的朋友,也有過遭遇惡意離婚的,迫於法令只能與骨肉分隔兩地,現在這樣的修法,對離婚陸配照顧子女多了保障,樂見此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