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列明倘涉國防 中央可指令移交 陳文敏:意味廢除特首把關權力 陳弘毅:只適用於外國申請
【明報專訊】政府常稱《逃犯條例》修訂後,移交逃犯有特首、法庭兩重把關。不過,《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中央可以涉及國防、外交利益重大影響為由,向特首發出移交與否的指令。有法律學者指出,修例後若條例適用於內地,此指令意味可廢除特首把關權力;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條文列明有此指令存在,會令港人以至國際社會難以相信特首能作獨立判斷。
本報記者分別向保安局、律政司查詢,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第24條,香港每宗移交要求,無論將疑犯由外地移交到港、抑或移交到外地,都須向中央發通報。條例指明,若中央政府向特首發出指令,「須就或不得就(to take, or not to take, an action )」上述要求採取行動,並基於不遵從指令會導致中國在國防、外交事務上的利益受重大影響,特首便須遵從該指令,但指令不得影響特首按法律處理個案。
以往用於不准交犯予外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及陳弘毅均指出,條例過往主要用於法院通過移交逃犯後,中央政府可以涉國防、外交為由,不批准特首移交疑犯予外國,但修例後此條例可否應用在內地,兩人看法不同。
陳文敏向本報記者指出,條例一旦適用內地,「(指令)可廢除特首把關的權力」,因移交程序順序為特首是否啟動程序、法院是否同意移交,即使法院同意,特首仍可「守尾門」拒絕移交(見表)。然而一旦中央提出移交要求並伴隨指令,意味特首啟動程序,及最後一環的把關亦將告廢除。即使中央拒絕承諾公開審訊、律師陪同及探視權等行政協議,但仍可指令特首啟動移交程序,屆時只剩下法院可作權力有限的把關。
無法就國防外交提司法覆核
《基本法》第19條列明,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陳文敏表示,這意味疑犯無法就此指令提司法覆核。
陳弘毅則認為,有關條例只會用於法院通過移交疑犯予外國後,中央指示特首不移交,亦只會適用於外國;若中央提出移交要求,便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提出請求,認為有關指令並不適用。
未定義國防外交 中央酌情權大
對於「國防、外交」的定義,陳弘毅說,中央對此有很大酌情權;曾任副刑事檢控專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回應本報記者查詢時稱,條例並未定義何謂「涉及外交、國防事務利益的重大影響」,因過往沒相關案件,法院亦未曾定義。
涂謹申:國際難信特首獨立判斷
修例亦意味香港是否移交逃犯予未簽訂長期協議的國家,中央也能以國防、外交為由向特首下指令。若香港因而批准或拒絕申請,會否容易與外國交惡?涂謹申說,所有國家對國防、外交利益都有類似考慮,除非有國家不理性地以此原因拒絕大多數要求,否則一般都會獲接納申請;但有此指令存在,會令港人、國際社會難以相信香港特首能獨立判斷、保障疑犯權益。
明報記者 邱榕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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