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媽媽投訴兒童廳歧視
探望被接管女子只准說英語
【明報專訊】一名來自北京的華裔女子向卑詩人權審裁處(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投訴卑詩兒童及家庭發展廳(下稱兒童廳),指她探望受政府接管的子女時,職員要求她只可跟孩子說英語,兒童廳則申請徹銷該投訴。廳方辯稱語言並非人權法中的「受保障特徵」,但審裁處不接納說法而拒絕徹銷投訴。
據判決書指,投訴人「ML」為兩名子女的家長,兩孩子於2016年10月被兒童廳接走和由該廳部照顧。
ML能說流利英語,而她的母語是普通話。她為聯邦政府一名僱員,一份由ML寄給兒童廳的電郵顯示,ML來自北京。
在孩子由兒童廳照顧期間,ML可在有條件下探望孩子,不過,她投訴兒童廳禁止她探望時跟子女以普通話談話,要求她只可用英語。她以種族歧視為由向審裁處投訴兒童廳。
兒童廳否認歧視ML,並申請徹銷該投訴,指理由為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判決書提到,ML沒有就兒童廳的徹銷申請而回應,這意味兒童廳提出的版本不會被爭議。申請便集中在一項議題:「在探視期間,兒童廳能否禁止家長向子女說母語,而該語言又不是英語」,裁判官默里(Pamela Murray)認為,在是次投訴個案中的狀況下,她不認同兒童廳所指「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判辭中提及,兒童廳表示ML探望其子女屬受監督是因為當局擔心ML與孩子之間的對話會傷害到兩孩子。當局指可探望子女的重點是維繫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但若期間涉及法律程序的討論、家長與兒童廳之間爭議問題和一些不可實現的承諾,便會對兒童造成受傷害的風險,而負責監督探視過程的人,會要求改變或終止不適當的對話,從而保護那些兒童。
兒童廳又指表示,在ML進行第一次探望子女前,她已簽下一份寫明她只會跟子女說英語和其他條件的協議書。
不過,在此後次探望期間,ML曾以普通話問孩子問題和被多次提醒不要向子女談及兒童廳或法庭的事宜。
判辭亦指,據兒童廳的資料所指,當局明白到ML是想其子女可學習普通話,而在其中一次探望中,ML曾經問孩子想不想學普通話,而孩子回應想。當局亦指其社工曾鼓勵ML帶一些可讓孩子學普通話的書籍。
另一次,孩子的父親致電孩子在中國的祖父母,他要求社工批准為孩子將普通話翻譯成英語,因孩子的祖父母只會說普通話,但孩子不明白。
此外,兒童廳指在開始探望的3個月,ML曾要求傳譯員,但負責安排探望的社工則以家庭能說流利英語為由,拒絕安排傳譯員。
裁判官於判辭中指,投訴人ML雖不需要證明其投訴會在聆訊中可成功,但她需要證明她有受到《人權法》保障的特徵,在此案中涉及種族。
默里在有關受保障特徵的部分,指語言是文化表達的重要一面,「我們的語言與我們的種族有關連,並可以說是更常與我們的祖先和來源地有關,將語言傳給子女可被視為保存家族與其根之間的重要一部分。」不過,受到人權法保障,以語言為理由免遭歧視的理據是有限制。
默里認為在通常的情況下,ML有興趣教子女學習,其孩子亦有興趣學習,裁判官認為這是透過語文,尤其以語言來承傳文化給孩子,是保存祖先和來源,甚至在部分情況下,保存種族的一個重要部分。
裁判官亦提及,兒童廳在某部分欠缺解釋,所指的是,為何兒童廳不可找來一個說普通話的監督或為只說英語監督找來傳譯員。若兒童廳欲禁止有保障的民眾使用其母語,廳部必須提出正常的理由,但在裁判官面前的資料,不足以令其可合理地確定廳部可以這樣做。
就ML未有回應,裁判官亦下令她需要在今年6月12日或之前與審裁處確認她有意繼續投訴進行。若ML在限期前沒有接觸,審裁處便有機會將其投訴徹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