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准覆核「難度很高」 張達明:除非清晰違基本法
【明報專訊】港府本周三提交《逃犯條例》修例草案予立法會首讀,意味修例細節尚存改動空間,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昨提司法覆核,法庭會否受理成疑;有法律學者指出,一般而言,申請人要在法例通過前獲批司法覆核許可「難度很高」,除非有重大理據說服法庭破例介入。
法庭拒覆核一地兩檢草案 「言之尚早」
入稟狀:判辭稱在極端情G可批准
過往已有人挑戰政府尚未立法的方案或條例草案,但失敗而回,包括前年「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司法覆核高鐵「一地兩檢」一案。港府當年公布一地兩檢方案後,郭在《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未刊憲時提司法覆核,質疑讓內地公安在西九龍站執法是違反《基本法》,法庭拒受理,指現階段挑戰方案言之尚早,行會決定非實質決定,方案需經「三步走」程序。
不過,劉鑾雄一方在入稟狀提到郭卓堅一案,則指法官在判辭提到認為在極端情G下,法庭或可批准司法覆核許可,如當案件牽涉清晰的法律問題,或容許在最終決定前有法律挑戰,會帶來實際好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除非是很特別及罕有的情G,否則法庭一般不會在法例通過前介入,料獲批司法覆核許可「難度很高」。他說,法庭會審視申請人理據「是否足以令法庭要破例介入」,包括是否有急切及必要性、條例是否清晰違反《基本法》。
法政匯思:
劉自由即時受威脅 法庭或考慮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楊嘉瑋亦表示,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受理「未成為法例的草案,或未做的決定」,法律挑戰屬過早(premature),但亦可能有例外,例如劉鑾雄提出條例通過後人身自由立即受威脅,法庭或會考慮這些因素。不過,他說理據是否足以令法院使用酌情權介入,則屬未知之數。
此外,劉鑾雄一方在入稟狀引用男同性戀者William Leung司法覆核男男肛交合法年齡案例,William Leung雖無被起訴,但提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規管16至21歲男同性戀性行為的條文屬歧視,2005年政府敗訴。劉鑾雄一方指高等法院對預期會發生的事件有司法權。
劉稱高院對預期發生的事有司法權
楊嘉瑋分析稱,兩案性質雖不同,劉鑾雄是挑戰草案,梁則挑戰現有法例,但相信引用案例是冀表達「無理由等到我坐監羈留,先可以挑戰條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