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合約工缺保障 職工盟促修例
[2019.03.03] 發表
【明報專訊】現時《僱傭條例》訂明,員工通知僱主懷孕後便不可解僱,否則屬違法,惟法例無訂明員工不獲續約等同被解僱。下周五「三八婦女節」,昨有團體由港鐵金鐘站遊行至政府總部,向勞工及福利局遞請願信,要求局方堵塞法例漏洞,在增加產假至14周的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保障合約工。
職工盟婦女事務委員會成員數十人昨遊行,並向勞福局請願。部分成員抱蚗成鄐膝J,又打扮成孕婦,手持「女性懷孕合約工,隨時冇鬙髐u」標語,高呼「生仔冇鬙髐u,真係好陰功」等口號。
僱傭例無訂不續約等於解僱
身兼該委員會主席的職工盟主席吳敏兒表示,現時僱傭條例對懷孕合約工的保障近乎零,曾有社福機構合約懷孕員工,在合約結束前5天被通知不獲續約。
她說,現時僱傭條例訂明員工懷孕後被解僱屬非法解僱,惟法例無訂明不續約等同被解僱,促當局藉修例增加產假至14周,同時加入條文堵塞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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