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2.27
    星期三

協和泄試題案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律政司:「取用電腦」涵自己電腦

[2019.02.27] 發表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右)昨陳辭指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的4項元素,包括意圖犯罪、意圖欺騙、意圖令自己或他人不誠實獲益,及意圖令他人蒙受損失,能補充《電訊條例》未能涵蓋的範圍。(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被指以個人智能電話,並經電腦向友人泄露學校小一入學叩門試題,各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4人其後獲判無罪,律政司上訴亦被高院駁回,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涵蓋範圍。終院昨審理上訴,律政司指出,不論「取用」自己或他人電腦,只要使用者具犯罪意圖即屬觸犯控罪,終院法官決定押後以書面裁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范禮全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代表律政司一方。4名答辯人依次為協和女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任教另一小學的余玲菊。

梁卓然陳辭稱,《刑事罪行條例》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涵蓋所有人電腦,不論是「取用」自己或他人電腦,只要未經授權、不誠實、不恰當使用或取用電腦作為工具,或以此作有犯罪意圖的目標,導致別人損失,即屬犯法。

官質疑自己電腦毋須「取用」

律政司:使用取用無分別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判辭指出,「取用」及「使用」電腦意思不同,關鍵在是否獲授權取得電腦資料。馬道立昨提出,在立法意義字眼上,自己電腦毋須「取用」,質疑為何律政司認為控罪涵蓋自己電腦。梁說律政司理解「使用」和「取用」在字眼上沒分別。

稱電腦助打劫亦屬不恰當使用

馬官又問如何定義「不恰當使用」電腦,梁舉例稱若有人企圖打劫,利用電腦以Google Maps搜尋逃走路線,並透過電腦散播電腦病毒,令人難以追蹤,則屬犯罪意圖。霍兆剛問到,一項明顯是打劫的罪行如何與電腦相關,梁解釋就算電腦沒直接用於打劫,但屬「協助」性質,也屬不恰當使用電腦。

馬官根據1992年立法局討論修例文件指出,當時制訂的《電腦罪行條例》針對取用電腦內程式和數據,沒擴大至一般電腦使用。馬官指出,律政司將罪行涵蓋範圍擴大至個人自用的電腦,並無案例和理據支持。

辯方:如此理解會鬧可笑狀况

代表4名答辯人的大律師一致認為,161條並不涵蓋使用自己電腦。大律師謝英權指出,該條例亦不是電腦罪行的「萬能鑰匙」,律政司如此理解161條,會造成可笑狀况。

事發於2014年,首、次答辯人以個人智能手機拍下試題,並傳給第三答辯人。第三答辯人將試題輸入電腦,發送予第四答辯人。原審裁判官以無法證明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裁定4人無罪。律政司上訴過程中引起「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定義爭議,目前仍有15宗相關案件暫緩處理,以待終院判決。

【案件編號:FACC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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