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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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 監院再糾正教育部

[2018.12.14] 發表

【明報專訊】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懸而未決,監察院曾於8月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糾正教育部。監院昨天通過監委包宗和、仉桂美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認為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長遴選不屬於大學自治範圍,是「重監督、輕自治」,因此再度糾正教育部。

蔡系監委高涌誠、張武修今年八月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糾正台大及教育部,馬系監委包宗和、仉桂美今提出「大學自治內涵與範圍」調查報告,認為教育部認定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非屬大學自治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思維,且教育部擴張解釋法令,對陽明、台大兩校校長遴選案適用法令不一而做不同處理,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

包宗和指出,詢問國內15名法政學者及現任、卸任大學校長,都認為人事自主權是任何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因此大學遴選校長的人事權,當然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但教育部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聘任非屬大學自治權範圍,不符大學法修法精神。

包宗和也表示,從大學法2005年修正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至今,只有台大函報管中閔當選一案被教育部退回,而教育部退回理由是法務部函釋「並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但監院諮詢學者專家,皆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應優先適用大學法及遴選辦法,就連前教育部長吳茂昆也有同樣見解。仉桂美表示,先前監察院調查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與台大案同樣有獨董及迴避爭議,但教育部在陽明案適用大學法且火速任用,台大案卻用行政程序法且遲不聘任,對兩校校長遴選的相同事實,明顯適用法令不一。仉說,擔憂本案會成為空前絕後的一案,教育部此舉已超越適法性監督範圍,對大學自治發展會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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