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上樓被拒 同志伴侶首覆核公屋政策 房委會引牛津詞典 指不符夫婦一男一女定義
【明報專訊】現時房委會公屋申請政策,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必須為夫婦、父母及子女等,才能被視為「一般家庭」,有關政策首次受到同性伴侶入稟挑戰。今年在外國與同性伴侶結婚的男學生,婚後與丈夫及家人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惟被指不符牛津詞典對「夫婦」的定義,故申請被拒。該男子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稱有關政策歧視及違憲,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政策及決定。
人權律師:連排隊機會也沒有
代表申請人Nick Infinger的人權律師韋智達(小圖)表示,申請人近日忙於準備考試,現暫與伴侶的家人同住。韋智達表示,申請人並非想受到特別對待,只想與異性伴侶一樣,能申請公屋得到一個安居之所,惟因其同性伴侶身分遭受歧視,連排隊輪候的機會也沒有。答辯人香港房委會則表示,由於有關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便評論。
入稟狀表示,現年25歲的申請人於今年1月與同性伴侶在加拿大結婚,兩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兩個月後,申請人入紙與丈夫及其家人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
加拿大結婚 以「一般家庭」入紙
申請人稱,他們完全符合申請資格,包括他與丈夫總月入不超過1萬元,總資產淨值只有4萬多元,遠比限額33萬元低。今年8月,房委會去信通知申請人,表示只有「夫婦」才能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而根據《簡編牛津英語詞典》,「夫婦」是指一男一女的婚姻,故申請人與伴侶的關係並不符合上述定義。
申請人認為房委會的政策及拒絕其申請的決定屬違法及違憲,涉歧視申請人及其丈夫,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申請人稱,他們只希望與異性伴侶 一樣,以家庭的身分同住,但有關政策令他們受到較差待遇。
單人輪公屋時間長 丈夫無法同住或繼承
申請人亦指出,有關公屋政策原意是希望讓家庭成員一同居住,互相連繫更緊密,但政策同時排除已婚同性伴侶,不符合政策訂立原意。
申請人表示,據去年的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議事備忘錄,非長者一人單位的平均輪候時間約4.7年;而按配額計分制計算,申請人現時只有63分,若申請一人單位必須等候一段長時間。即使他獲配一人單位,他亦無法將丈夫加名成為共同租戶;若申請人不幸離世或搬走,丈夫無法繼續租住單位。
【入稟編號:HCAL26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