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度判死 律師拿兇手幼子開脫
【明報專訊】男子沈文賓6年前押走前妻2名友人,溺斃後棄屍,歷審5次將他判死,最高法院22日開庭,律師竟為了要替沈男逃死,竟辯稱沈男有幼子,依據國際公約對兒童的保護,不應將他判死,檢察官聽聞後,當庭駁斥反問:「死者子女權益呢?」庭末,法官諭知下月16日進行生死辯。
兄弟行兇 手段殘忍
從事討債工作的沈男,為找尋離家出走的前妻,2012年他伙同胞弟沈文夏,持槍到宜蘭冬山鄉一處檳榔攤,押走妻子的友人潘孟瑤及呂俊偉,因對方與他口角,他竟殘暴地將2人扔進路旁水溝,溺斃後載到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歷審將沈男判死,高院更三審認定他的泯滅天良、惡性重大、罪無可逭,將他判處死刑,沈文夏因深感悔意,良心未完全泯滅,判處無期徒刑;沈文賓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攸關人的生命權決定公開審理。
逃死新招 檢方駁斥
受命法官林立華22日召開準備庭,法扶指派律師林俊宏、王淑琍及薛緯育3人為沈男辯護,檢方則由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的妻子、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到庭辯論,法官針對檢辯主張進行審理,並整理出未來辯論的法律爭點。
沈的律師主張,依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司法審判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由於沈男還有幼子要撫養,基於兒童權益考量,不宜剝奪沈的生命權,將他判處死刑,況且沈的犯行也未達最嚴重的罪行,法院對類似案件不曾判處極刑。
律師不來 竟說去玩
檢察官朱富美則反駁,如果沈的律師以公約抗辯,是否也該一併考量遭沈文賓殺死的被害人子女,不應該只是偏袒被告,被害人家屬權利更應該受保障。
本案歷經多次事實審審理,沈的犯罪事實已明確不需再爭執討論。
法官最後訂出生死辯的2項爭點,分別是沈文賓殺人構成幾項罪名,判死量刑有無不當之處,並暫訂出庭期,沒想到,沈的法扶律師竟說,全家人計畫去宜蘭遊玩恐無法配合,法官婉轉地說「開庭較重要吧」,決定將如期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