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街頭表演收取打賞,算不算行乞?2017年曾有案例,有街頭表演者被控「乞取施捨」入罪後上訴得直,然而法官在判辭中沒有就「行乞」和「表演」的行為定性,認為當中有灰色地帶,亦涉及情、理、法的考慮因素。 2016年12月24日,新移民劉召平在銅鑼灣啟超道馬路旁吹奏葫蘆絲,途人李成光目睹有公摹N紙幣放在劉的紅色盒子內,劉向給錢的人說「多謝」,李報警指劉乞取拖捨。劉其後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官指「行乞」和「表演」存灰色地帶 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陳廣池在上訴庭指出,常見的乞取情景是有人用手或器皿行乞,但劉召平明顯是在吹奏樂器,其「表演」或「賣藝」不一定悅耳賞心,亦不一定為人人接受,但其狀似表演的行為,在港甚為普遍,關鍵在於這是「行乞」,還是執法當局較為容忍的「藝術或街頭表演」行為。 陳官指出,不會亦不能界定「行乞」和「表演」的行為分野,並指在一定程度上這涉灰色地帶及情理法的考慮,最終裁定上訴人劉召平得直,撤銷其定罪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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