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佐敦前年發生斬人案,多名尼泊爾男子持刀及啤酒樽襲擊一名男子,事主頭及背受創,頭部傷痕深至頭骨,數名巡警勸喻不果,共開4槍制止,兩名尼泊爾男子中槍。案中涉案3人早前分別被裁定罪成,另一人則於開審時認罪。法官昨判刑時指出,4人是伙同犯案,所用武力足以致命,事主能生還僅屬幸運,終判囚8個月至5年不等。 官指武力致命 事主生還屬幸運 4名被告依次為Pun Mahendra(27歲)、 Pun Binod(24歲)、Rai Yogendra(30歲)及Pun Soul(20歲),其中首被告開審時已承認一項蓄意傷人罪,次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第3及第4被告則被裁定蓄意傷人罪成。 法官昨判刑時提到,蓄意傷人是嚴重罪行,本案事主無挑釁各被告,只因被認為曾參與打鬥而被追斬;眾被告明顯是有預謀地在公眾地方以刀及啤酒樽襲擊事主,導致他頭部重傷,雖然難以肯定各人的角色,但他們必定是共同犯案。 警開槍制止 官:中槍咎由自取 法官續稱,針對首被告的指控特別嚴重,他當時不斷用刀施擊,即使警員大聲警告仍不停手,最終要開槍制止,故其受槍傷是咎由自取,不能以此作求情理由。法官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開審前認罪,判囚4年8個月。法官稱無證據顯示第3及4被告當時有持刀,但考慮到無任何減刑因素,判囚5年。而襲警罪成的次被告當時意圖阻撓警員制止施襲,其槍傷同樣是咎由自取,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HCCC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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