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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查「非法社團」警可無搜令入屋

【明報專訊】警方以國家安全為由引用《社團條例》,向保安局長李家超建議禁止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該條例第33條,賦予督察級或以上人員權力,只要有理由相信地方內有非法社團人物集團集會、存有帳目或成員名單,即可用合理武力入內,毋須搜查令。有法律學者指出,該條例是用以處理極端組織,不應隨便將社團定為非法,但估計警方為達法院證據的門檻,也未必會隨意在無搜查令下入屋搜查。

根據《社團條例》第33條,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員,如有理由相信在任何地方內,正舉行非法社團或身為社團成員的人的集會,或備存屬非法社團的帳目、成員名單及武器等,可在有合理需要時使用武力的情?下,進入該地方,及逮捕在內發現與該非法社團有聯繫的人、搜查該地方和檢取有關物品。所有逮捕的人和檢取的物品均可予以扣留羈押,並可交到裁判官席前依法處理。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出,在執法機關申請搜查令的案例中,有個案列明,如不即時搜查至證據被消滅的緊急情G下,執法機關才可在沒搜查令下搜查;在其他一般非緊急情?,執法機關需有法庭搜查令才可搜查,否則便屬「違憲」。

楊認為,法庭處理涉《社團條例》第33條案件時,應有同樣的要求,故如警方無搜查令搜查涉及非法社團的證據,法庭將不會承認,相信警方應不會隨意按《社團條例》作無搜查令的搜查。

張達明:應只針對極端恐怖組織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一般情?,警方要有搜查令才可入屋搜查,除非為追捕藏身屋內的在逃疑犯,為防其逃走才可無搜查令時要求入屋及蒐證。張又稱,不應輕易引用《社團條例》將組織定為非法,應有很強理據及實際證明該組織有武力行為會影響國家安全,如外國的蓋達等極端恐怖組織,才能定之為非法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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