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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明會提高職安健條例罰則,勞工處提出多個方向建議,包括將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個案的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掛u。圖為去年7月10日紅磡中電地盤發生的3死工業意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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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職安罰款擬掛u營業額 政府建議修例加重刑罰 高院可審

【明報專訊】本港職安健條例被批評刑罰偏低,政府明言會加重刑罰。勞工處經檢討後提出數個修訂方向建議,包括將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個案的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掛u;及將極嚴重違法個案以「可公訴罪行」提出檢控,即可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等可判處較高刑罰的法庭審訊。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與勞工處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最新文件,勞工處提出修訂方向,建議包括適當地提高職安健法例最高罰款水平及監禁刑期;涉及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個案,將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掛u。

冀2019/20年度交修例草案

職安健罪行現屬簡易程序罪行,只可在裁判法院審訊,但裁判法院的量刑有既定權限。針對極嚴重罪行,勞工處建議將職安健法例的「一般責任」條款修改為「雙重選擇審訊罪行」,即勞工處可視乎個案嚴重程度,選擇以簡易程序罪行或可公訴罪行提出檢控。勞工處擬將極嚴重違法個案以可公訴罪行提出檢控,即個案可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原訟庭審訊。

勞工處建議調高極嚴重罪行的最高監禁刑期,另將發出傳票的時限由半年延長至1年,以有更充足時間深入調查非常嚴重的個案。勞工處表示會循建議方向研究修例細節,期望於2019/20年度立法會會期提交條例草案。

本港主要職安健法例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分別於1997及1955年訂立,最高可罰50萬元及監禁一年。勞工處檢討法例時參考多個海外職安健法例罰則,不少最高罰款遠高於本港,如澳洲最高可罰約2200萬元(見表)。勞工處數據顯示,條例生效至今,僅3宗個案獲法庭判處監禁緩刑,沒有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

致命意外賠償按通脹調整

另外,立法會昨通過修訂《致命意外條例》,將逾20年未曾上調的「親屬喪亡之痛」定額賠償金額(若某人因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導致他人死亡,死者受養人可提出索償的金額)由15萬調高至22萬元,政府未來每兩年可因應通脹檢討金額。建制和泛民議員批評金額只根據通脹調整並不理想。民建聯周浩鼎認為政府調整金額應考慮其他因素,包括死者是否家庭支柱;公民黨郭家麒盼政府未來全面檢討計算標準,將通脹以外因素包括在內。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表示,日後會考慮各持份者意見,但由於缺乏客觀方法將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G量化,故不宜將金額調整至高於通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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