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摩宮主」無憑無據要告稅局
所經營按摩院曾被指控是妓院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女子經營2間按摩院,她對加拿大稅務局稅務評估不滿﹐上訴到聯邦稅務法院。然而這名在卑詩省和安省經營按摩院的女子並未有提供任何證明文件外,並要求把爭取與女兒共同生活的訴訟費亦列入報稅的經營開支上。
這名女子上訴內容包括﹕某些經營費用、出租物業費用應允許扣稅﹐以及將出租物業費用,改為資本費用。
法官駁回了女子的上訴。駁回的原因不因為她的理據是否成立,而是該女子提出了她的訴求﹐卻沒有提供任何相應的證據。
女子聲稱﹐她是加拿大自然療法協會的成員。她在卑詩省的維多利亞和安省的渥太華各自開了一間按摩院。
維多利亞的那間按摩院於2010年上半年﹐被警方以開妓院的罪名關閉了。不過女子作證時稱﹐她聘請律師為自己洗清了罪名﹐使得她可以繼續經營渥太華的按摩院。經營按摩院牌照需要一份無犯罪紀錄的證明。
法官發現﹐這名女子聲稱的費用主要是2筆﹐一是她打刑事官司的花費;二是洗清罪名後﹐還要花錢把女兒從保護兒童會要回來的官司費。
其他經營費用還有﹕為按摩女提供的食物和其他物品;她本人、女兒和按摩女往返維多利亞和多倫多的飛機票﹐她和她女兒往返維多利亞和渥太華的機票。
女子和她的前伴侶擁有超過一個物業。不被允許扣稅的最大一筆出租費用﹐是女子將其中一個物業用來再按揭﹐以便獲得較低的利率﹐她為此要支付一筆罰款。
法官稱﹐去年10月進行聆訊時﹐女子事先聲稱她的費用都有可以支持的證據,但是她來到法院時﹐什麼證據也沒有帶。
法院為此給了她4個星期﹐提供她聲稱已有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所有的發票;有關支出、特別是官司費用的帳戶紀錄;刑事罪名紀錄和刑事罪名取消的文本複印件;按摩女簽訂的工作合約;她的名片、按摩院的相片;在社區報紙為按摩院做的廣告。
4個星期過去了﹐上述文件、資料﹐一樣也沒有提供給法庭。
此外﹐女子提供了2個數字。一個是打刑事官司﹐開支5萬元;打女兒的兒童保護官司﹐費用2萬元。但證明這2筆費用的任何文件也沒有﹐比如律師事務所的紀錄、銀行紀錄、支票副本等。她說﹐重新按揭的罰款是2.9萬元。但也是證據全無﹐比如原來的按揭文件、重新按揭罰款的收據﹐或者按揭聲明等。
為此法官表示﹐該項上訴必須駁回。因為既然女子提起上訴﹐那麼她就必須為自己的證詞提供相應證據。在女子完全提供不了證據的情況下﹐上訴只有駁回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