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的判決書,有出庭作供的車禍分析專家計算出當時許醫生和被告分別的行車速度,發現只需拖延半秒便可避免車禍,生死只差一線。另外,法官指,根據目擊證人和行車紀錄片段,認為被告當時擁有「路權」(right of way),加上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因此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判決書指出,在撞車前一刻,被告的車速高達140公里,相撞時車速仍有119公里,而許穗林的車被撞後先打轉,再飛撞向路邊的消防水喉,最後停在油站前。根據車禍分析專家的供詞,指如果當時許穗林轉彎時快半秒,又或者被告的車慢半秒,許穗林就可以安全完成轉彎動作,避過一劫。 判決書又指,其中一名目擊證人Shedrack Katarama作供指,案發當日他在列治文港橋路(Bridgeport Rd.)已留意到被告,形容他當時「很趕時間」,多次切線並迫使其他司機轉線讓路。 當駛至案發十字路口時,證人看到許穗林的車正在轉彎,被告高速駛進路口,與許穗林的車猛烈相撞。證人作供時確認,當時被告是在綠燈,但他超速駕駛。 另一名任職護士的目擊證人Aniko Gyorgi則供稱當時的燈號正由綠轉黃,但庭上其後播放行車紀錄片段,顯示當時的確是綠燈。法官在判詞中指,證人Gyorgi是個有誠信的人,但是其供詞未必可靠,指車禍發生後,證人十分震驚甚至不能把手機解鎖,相信影響到其供詞的準備性。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判定被告案發時擁有「路權」。 另外,法官又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重組許穗林案發時的視線,只能夠假設許穗林當時看到被告的車,並認為對方車速夠慢,所以決定轉彎,但這都只是推測得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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