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12年 物美創辦人張文中平反
最高法改判無罪 釋保護私產信號
【明報專訊】創立北京首間超市、後發展成京津冀最大商業零售企業的物美集團,經歷在港交所上市到退市(除牌前編號1025)的起伏,最重要的轉折點是其創始人張文中含冤入獄。
昨日,最高法對張文中等人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有分析指出,這釋放出當局重視保護私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信號。
張文中於2006年被中紀委帶走調查,當時物美超市已來港上市3年、正大舉擴張,多宗併購因此受挫,並一度停牌長達10個月。2007年,張文中被控「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3項罪名。翌年河北衡水市中級法院一審裁定張文中3罪成立,判監18年,罰款50萬元(人民幣,下同);另依「詐騙罪」將物美原行政總監張偉春判囚5年,罰款20萬元;依「單位行賄罪」對物美罰款530萬元;張文中和張偉春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河北法院原審 裁詐騙罪成
3名被告其後上訴,河北省高級法院2009年終審調低張文中「詐騙罪」的量刑,改判監禁12年,駁回其他上訴。張文中兩次獲減刑後,2013年提前出獄,並於2016年向最高法提出申訴。最高法去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今年2月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最高法:申報3000萬貼息 符合政策
新華社報道,最高法昨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公司無罪,責令返還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最高法稱,原審認定張文中、張偉春2002年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况下,共謀令物美以國企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透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3190萬元貼息,不過當時相關政策已有調整,民企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申報的項目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張文中、張偉春雖有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
對於「單位行賄罪」,原判認定物美和張文中在收購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給予對方股東高層「好處費」,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挪用資金罪」方面,原判認定張文中與他人挪用泰康4000萬元,最高法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單位受不可抗力」 不會追究
張文中接受央視訪問稱,他認為原辦案單位是受到「不可抗力」,他本人不會去追究責任,「沒有必要」。張文中的物美傳奇始於1994年(見表),他為超市設計出一套管理信息系統,卻苦於北京尚無超市,當時市民慣去百貨大樓、供銷社、小商店和菜市場,於是創辦物美超市,以集中採購壓低售價,廣受歡迎,翌年銷售額即突破1億元。後來物美在北京不斷加開分店,並擴張至多個城市。
不過,物美的發展步伐因張文中受查並入獄受阻,2016年正式完成私有化退出港股。期間很多人一直在為張文中喊冤,張在一封公開信中提及:「十餘年來,參加兩會的企業家、委員代表不間斷地為我呼籲,特別令我感動的是在全國政協的正式會議上,在近百名政協委員的見證之下,有一位企業家政協委員當場向參會的最高法院領導反映張文中冤案,表示願意用自己的全部財產和身家性命擔保這是冤案,這位企業家就是俠肝義膽的王玉鎖,我衷心感謝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