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今次事件涉及一個放置街上的滅火筒。環保署指出,市民如需要棄置失效或過期的滅火筒,應交予供應商或承辦商處理。消防裝置承辦商須按程序,釋放棄置失效或過期滅火筒內的筒內壓力,或回收筒內物料,再妥善處置清空的廢筒罐。署方指出,在公眾地方棄置廢氣罐屬違法行為,可向違規者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亦可循《廢物處置條例》檢控違例者,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消防處前處長林振敏指出,不同滅火筒有不同操作及處理方式,建議市民發現棄置滅火筒,應聯絡警方或滅火筒承辦商回收,切勿自行觸碰。 根據消防處《手提滅火筒訓練課程的器材保養以及導師資歷指引》,滅火筒保養欠妥或已損壞,可能會泄壓或爆裂,令部件彈射,導致使用者受傷或死亡。故建議時刻保持滅火筒在良好操作狀態,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滅火筒至少一次;每5年為筒身做水壓試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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