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說「世上沒有醜人,只有懶人。」為讓外表更漂亮,有人除了勤用護膚、化妝產品,也會光顧美容院。市場近年更興起「醫學美容」,透過激光、注射、磨皮等技術,達到去皺、去斑、除脂、脫毛等美容效果。不過,醫學美容涉及高風險的醫療程序,2012年DR醫學美容集團的注射療程造成一死三傷的事件言猶在耳,目前香港對美容業界和醫學美容服務沒有明確規管,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難有保障。
什麼是醫學美容?
目前醫學美容在香港沒有正式定義,消費者委員會指出,海外對於醫學美容一般的共識是「以醫療方法例如手術、藥物、醫療儀器或侵入性技術達到改善外貌的效果」。政府成立的「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在2013年提交的報告中,把可能屬於醫療行為和引起安全關注的美容程序分成4個類別:涉及皮膚穿刺、涉及體外能量源、涉及以機械或化學方法進行皮膚剝脫和其他可能引起安全關注的美容程序,以便小組進一步評估風險。
調查:兩成人曾做醫學美容
消費者委員會2016年2至3月以電話訪問1004名消費者,20.1% 15至64歲人士曾使用醫學美容服務,當中男女比例約2:8,主要是25至44歲,而最常用的項目為激光療程(包括去斑或脫毛)、水磨嫩膚及射頻。消委會之後再街頭訪問602名醫學美容用家,52.5%每月使用最少一次醫學美容服務,平均花費約6600元,僅有1.7%表示會向醫生諮詢意見。
消委會:醫學美容投訴升
近年消委會接獲與醫學美容服務有關的投訴數字上升,2014年1140宗有關美容服務的投訴中,超過170宗涉及整容、注射及使用高能量光學儀器等入侵性程序。2012至2015年5月間,有104宗消費者申報接受美容程序後出現不良反應的個案。醫學美容事故引起公眾關注醫學美容安全問題,DR事故發生後,政府於2012年10月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工作包括對醫學美容程序的規管提出建議。
■醫學美容規管問題
陷阱1:醫學美容無定義難規管
消委會指出,醫學美容在香港沒有任何官方或法律的定義,故無法界定不同程序是否屬醫學美容,不能規範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消費者也無法區分接受的服務是否屬於醫學美容和了解涉及風險。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委員兼醫學會前會長謝鴻興曾表示,醫學美容療程未有定義或立法前,相信未能有效規管,「你說是醫療程序,他說不是……『醫學美容』沒有法律定義,怎監管呢?」他指出,涉及醫療程序以達到美容效果就是醫學美容,應由醫生主理,但未有法律定義前,根本「無得管」。
陷阱2:從業員資格成疑
衛生署2013年向美容業發出〈提供美容程序須知〉指引,提醒業界須由醫生負責15項美容程序,包括涉及注射(例如美白針、注射肉毒桿菌等)、以機械或化學方法在皮膚表皮層以下進行皮膚剝脫、高壓氧氣治療和漂牙或牙齒美白等,否則可能觸犯《醫生註冊條例》或《牙醫註冊條例》而被檢控。但謝鴻興指出,有關指引僅屬沒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指示,做法不理想。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也表示,該15項程序涉及美容師手藝,並非必定要由醫生處理的高風險程序,業界不會遵守。
醫生在醫學美容領域亦未必專業。香港醫療美容醫生協會主席劉鈞澤2017年12月表示,醫學美容不是專科,本港沒有正統課程,醫生可自行透過各種途徑學習,如參加業界工作坊及培訓,藥廠推銷新針劑時會「教屩I打」,醫生也可到外國修讀醫學美容文憑,但本地不承認有關資歷。
陷阱3:不良銷售手法
民主黨深水鶧狦陪袁海文2017年9月撰文指出,發現多間連鎖美容集團涉嫌違規使用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的標誌作廣告宣傳。FDA明文禁止任何私人企業使用其標誌作廣告,防止公眾以為FDA支持某一企業、產品或服務。而以上美容廣告內容或有關醫療儀器效果亦與FDA紀錄有重大出入,廣告涉誤導消費者。
而民主黨2017年12月表示,2016年5月至2017年底接獲約282宗有關美容服務的投訴,當中逾60%涉及不良銷售手法,如銷售人員以誤導、威脅或疲勞轟炸式手法推銷。其中有事主上身赤裸時被不停游說購買療程,最終在疲憊和尷尬下同意購買。民主黨指出,大部分投訴人在游說過程中,面對龐大心理壓力和感到焦慮厭煩,導致事後未能準確描述銷售及交易過程,令海關在蒐證及執法上存在困難。
■擬立法規管醫學美容
儀器規管:《醫療儀器條例》
2017年5月海關「放蛇」查獲,有美容院聲稱為正貨的去斑儀器是冒牌貨。香港目前除了部分含有藥品或發放電離輻射的醫療儀器外,沒有特定法例專門規管製造、進口、分銷、售賣及使用醫療儀器,美容院可能使用有問題的二手貨或冒牌貨,儀器的安全和質素成疑。
政府2017年初建議就《醫療儀器條例》立法,建議儀器推出市面前須向衛生署註冊,貿易商並要接受監察和呈報醫療事故。《條例》提出將20種用於美容的醫療儀器按臨H風險分成4類,確保使用者符合資格要求,例如激光(第3B級及4級)儀器屬於類別II,即高臨H風險,須由註冊醫護專業人員使用或在他們在場監督下使用。不過食衛局2017年底建議放寬「註冊申請」要求,就部分作美容用途、未符合註冊要求的醫療儀器,設過渡的「表列制度」,《條例》會訂明表列儀器未獲證明符合「醫療儀器安全及性能基本原則」。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表示,《條例》要求醫生在場監督儀器使用會增加成本,變相令無競爭力的小型美容院結業。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則對食衛局建議放寬「註冊申請」要求「好失望」,批評政府若不規管醫療風險高的儀器使用者,或對市民造成嚴重傷害。
機構牌照制度:《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條例》
智經研究中心2015年撰文分析本港2012至2014年發生的幾宗醫學美容事故,肇事地點均在私人醫療機構或診所。智經指出,目前法例沒有清晰條文監管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醫生可在非住院的情G下,施行高風險醫療程序,因此醫美服務質素和風險成疑。消委會2018年1月倡議透過發牌制度規管提供醫學美容服務的處所,以助政府有效監管,也讓消費者更容易識別符合資格的服務供應商。
立法會正待審議《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條例草案》,當中雖未有明確提及醫學美容業是否屬規管範圍,但香港美容業總會指出,根據〈提供美容程序須知〉指引,激光、漂牙等美容程序被視為醫療程序,因此擔心提供該等醫學美容程序的美容院都需按《草案》申領診所牌照,不滿規管美容院,美容公司也可能因應付《草案》要求,而增加聘請醫生等經營成本。
食物及衛生局長陳肇始2018年回應議員有關《草案》的提問時稱,政府為確保市民安全,故採取風險為本模式,集中規管高風險程序,而非劃一規管美容業,但無論是否為美容目的,有些程序只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施行。
[通通識 第5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