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保留亂倫罪,但認為需改革其罪行元素,應無分性別,適用範圍應擴大至涵蓋屬血親的親屬,如伯父/母、叔父/母等。至於應否擴大至涵蓋領養父母,則交由公眾討論。
是否適用領養父母 留社會討論
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分別訂有適用於男性及女性的亂倫罪,範圍限於直系血親,包括半血親及兄弟姊妹。委員會認為,亂倫罪應保留。亂倫罪在成文法中存在已久,曾多次用作起訴犯罪者,顯示亂倫不是過時罪行,而是處理家庭內性剝削的有用法律工具。
小組委員會建議,亂倫罪應無分性別,新罪行範圍應擴大至涵蓋屬血親的親屬,如伯父/母、叔父/母、姨丈/母等。委員會主席鄧樂勤主席稱,應保護兒童及容易受害人士,以免在家庭受到性剝削。
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47條訂明的亂倫罪,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該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14年;若該女子年齡在16歲以下但在13歲或以上,則該男子可被監禁20年,若該女子在13歲以下,可判囚終身。
而以姑丈與侄女性交為例,按現法例,若該侄女同意性交及年齡在16歲以上,姑丈不會有刑責;若她在16歲以下,無論是否同意,姑丈可能被控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
委員會表示,亂倫新罪行範圍不應擴大至涵蓋寄養父母。至於應否適用於領養父母,委員會未有立場,留待社會討論。委員張達明指出,領養及寄養的分別在於領養有清晰的法律規定,領養父母如同親生父母,有相同權利和責任;「寄養」這名詞較為寬鬆,如「我暫時照顧不到兒女,先寄養到你那兒」。
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主席張超雄認為,若亂倫新罪行範圍擴大至涵蓋屬血親的親屬,更能保障兒童。他又認為亂倫新罪行應涵蓋至領養父母,因領養者與兒童有着長遠及不會終結、等同親屬的關係,被領養者應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