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5.04
    星期五

控方:黃台仰發言應「入埋梁天琦數」

[2018.05.04]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等罪。控方昨向陪審團表示,梁天琦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作供有隱瞞。控方又稱黃台仰與梁天琦當晚騎劫現場群眾,以本民前名義領導市民對抗警方,因兩人伙同犯案,故黃的發言亦「入埋佢(梁)數」。

稱兩人騎劫群眾 領導對抗警方

面對一項煽惑暴動罪及兩項暴動罪的首被告梁天琦(26歲)日前自辯,控方昨續結案陳辭說,梁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他沒有說出事實真相;梁的證供奇怪,所有對他不利的案情及說話,梁一概表示聽不到或看不見。控方舉例,本民前另一發言人黃台仰當晚多次要求警方離開,並曾指揮群眾「推」及「撐住」等,但梁均表示未有留意。控方質疑「有無可能咁M段時間翵ヾA聽唔到、睇唔到?」

梁證供矛盾 「不利的」全聽不到

控方又稱,梁的證供有矛盾,因梁起初稱與選舉助理及黃商討後,才決定舉辦選舉遊行,並與其他本民前成員換上藍色衛衣,但影片顯示他們更衣時間比梁所稱的更早,梁才辯稱或記錯次序。

控方續說,梁、黃換上藍衣的行為獨特,一定有原因,兩人檢視當時情G後,認為警方將高台推進砵蘭街令衝突升級,黃隨即爬上客貨車頂指揮群眾。控方稱,當時「梁天琦同黃台仰騎劫現場群眾,以本民前名義領導市民對抗警方」。

指伙同犯案 對黃發言必有默契

梁當時正代表本民前參選,理應十分緊張選情,擔心遭黃的說話影響,故控方推斷,對於黃的發言,梁與黃之間必定有默契,例如黃挑戰警方及大叫「321,去」的言論,因此控方認為兩人當晚伙同犯案,「黃台仰翵它獢A俗謠縑A都入埋佢(梁)數」,認為梁要為其言行負責,遂構成煽惑暴動罪。

控方亦相信,所謂「選舉遊行」只是梁、黃製造的煙幕;即使真的是遊行,梁及本民前亦不應作出任何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而梁在砵蘭街衝向警方防線及在亞皆老街襲警的行為,則構成另外兩項暴動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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