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其中11人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疰a等多罪,當中一人已認罪,一人去年提訊時棄保潛逃,另9名被告昨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一人被控刑事損壞罪亦罪成。數名被告均曾稱因「貪玩」、「貪得意」加入擲磚,非有意圖參與暴動,惟法官在「裁斷理由書」多番表明「貪玩」和「貪得意」均非抗辯理由,即使在暴動中「隨機參與」或只負責撬磚,亦會被裁定罪成。
本案9名被告早前就約10項控罪受審,當中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及葉梓豐昨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而面對最多控罪的首被告莫嘉濤則被裁定兩項暴動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成,另一項暴動罪則不成立,他另在開審時承認一項襲警罪。本案年紀最大的被告陳和祥(73歲)亦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襲警罪則不成立(見表)。
全部還押 本月23日判刑
9名被告全部還押至5月23日判刑,莫嘉濤及葉梓豐因案發時年僅17歲,須先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其餘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承認暴動罪、早前求情時透露患自閉症的吳挺愷,則另須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昨在裁斷理由書詳列裁定各被告罪成的理由(見表),並裁定「隨機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的人,即在暴動發生期間隨意加入、而其心中沒有目的或特定意圖者,只要他當時與他人作出同一暴力行為,例如向警方擲磚,已足以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亦表明「貪玩」、「貪得意」均非抗辯理由。
第八被告李卓軒曾承認案發時有陌生人向他遞磚,他「貪得意」向警方防線擲出一塊。郭官接納李當時是隨機參與,沒有其他動機,但指即使李是出於「貪得意」,他當時清楚知道遞磚者的意思,而他作出擲磚行為,已構成與他人共同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其罪成。
明知他人會掟 遞磚即伙同犯罪
法官亦裁定撬磚及遞磚的行為已構成暴動。第七被告鄧敬宗曾稱沒有親自向警員擲磚,只曾從地上撬起地磚交給他人。郭官指出,鄧明知他人會用該些磚頭擲向警察,鄧的行為毫無疑問是與擲磚者伙同犯罪;即使鄧聲稱拾了數塊磚後便停手旁觀,法官認為站在一旁觀看等同響應他人號召,集人群力量與警方對峙,故他逗留在現場已構成支持或鼓勵他人參與抗衡警方和向警員掟磚的行動,而同日稍後,鄧亦被拍到向警方防線擲磚。
郭官在裁決中提到,所有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凌晨分別與約200人集結及向警方防線擲磚,認為各被告是意圖作出集體投擲磚塊的行為,蓄意共同地破壞社會安寧,促進暴動的進行和持續發生。郭官又指出,各被告懷有同一目的,即向當時在旺角合法執勤的警務人員使用非法暴力,遂裁定他們全部暴動罪成。
【案件編號:DCCC9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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