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英雄烈士可控刑事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英雄烈士保護法》,任何人不得公開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蹟精神。此外,同獲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今後涉及貪污賄賂犯罪,毋須待疑犯歸案都可以審判,即外逃貪官毋須遣返都可以「缺席審判」。
新華社報道,昨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通過的《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都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或組織不得在公開場合、廣播、網絡等方式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精神。該法禁止任何人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違法者將被視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警方將依法懲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同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涉貪污賄賂等犯罪案,只要檢察機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證據充足,不用待外逃疑犯歸案,均可提出公訴及審理。
新例允「缺席審判」貪污犯
新修正案中的被告缺席審判程序,先由案發地點及被告居住地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審,法院以司法援助方式將傳票及起訴書送給被告,如被告沒有按要求歸案,法庭可如常審理及判案。
被告家屬在判刑後可獲上訴權,修正案明文規定被告權利、委託辯護、法律援助等。如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動投案,法庭需重新審理;如被告在判決後歸案,法庭應執行原來判刑,被告在執行刑罰前有權提出異議及要求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