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夫婦涉誹謗案 終院命重審 指原審上訴庭均出錯
【明報專訊】財政司長陳茂波及妻子許步明7年前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家教會和家長發電郵及會議摘要,指校董盧光漢的龍鳳胎子女在考試中作弊和獲包庇,陳氏夫婦其後被裁定誹謗,須向盧氏賠償23萬元。上訴庭早前裁定陳氏夫婦上訴得直,盧氏不服再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辭,認同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但上訴庭在應否重審一事上作錯誤考慮,故裁定盧氏上訴得直,並頒令就「惡意」這爭議點重審。
陳茂波夫婦:全力抗辯盼公義彰顯
陳氏夫婦昨回應指出,訴訟多年來為他們增添不少壓力,未來會繼續全力抗辯,盼望公義得以彰顯。本案原審時,陪審團裁定陳氏夫婦的6份文件全屬誹謗,原審法官認為陳氏為維持學校聲譽和形象才發出該些文件,裁定其中兩封電郵「受約制特權」保障免責,其他則屬惡意誹謗。惟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惡意誹謗」的定義,認為所有文件均可獲保障免責,案件毋須重審。
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
終院昨在判辭中指出,「惡意」一詞有不幸的意思,應盡量避免在陪審團面前提及,以免他們感到困惑。終院認為,要決定一段信息是否屬惡意發布,較恰當的做法應先由法官裁定相關言論是否受保障免責,以及發布的目的,然後才交由陪審團裁定當被告發表言論時,是否的確懷有該目的,故原審法官的做法出錯。
終院認同如上訴庭所言,原審法官在引導時出現重大缺陷,既錯誤引導陪審團惡意的定義,亦無就舉證責任的輕重向陪審團作出指引,同意該裁決應被推翻。惟終院認為,上訴庭在考慮案件是否需要重審時,錯誤地認為如被告真誠相信其言論屬實就不是惡意,但事實上如持不恰當目的發表言論,亦屬惡意,故就此爭議點發還重審。
是否重審 上訴庭錯誤考慮「惡意」爭議點
終院同時指出,上訴庭所裁定不屬惡意的4份文件,由於相關證據可同時支持與訟雙方的論點,故在事實裁斷上,難言上訴庭有否出錯。至於訟費方面,終院決定不為3次審訊頒下訟費令,但由於陳氏夫婦在上訴庭得直,判其可獲當中涉及「受約制特權」爭議的訟費。
【案件編號:FACV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