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3.24
    星期六

港府派4000元 居港才可領 「通常居港」定義稍後公布

[2018.03.24] 發表
陳茂波
香港入境處網頁對於「通常居住」的解釋。

【明報專訊】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長陳茂波昨日聯同勞工及福利局局羅致光宣布﹐向合資格人士派發一筆過4,000港元。香港政府7年前派發6,000港元﹐令不少加拿大香港移民同樣受惠。不過﹐今次香港政府向申請人訂出了較嚴格的規定﹐但不少香港移民都可以符合四項條件中的三項,只有其中一項內介定「通常居住香港」方面具有可商議性。

香港政府消息人士向本報作回應﹕家傭、到港留學,及海外與中國內地到港當僱員人士,均不會受惠。

至於何謂「通常居港」,稍後會公布細節。

根據香港政府公布﹐可獲派4,000港元的申請人須要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一) 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年滿18歲、持香港身分證並通常居住在香港﹔

(二)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物業﹔

(三)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以及

(四)(i)在2017至18年度沒有繳交薪俸稅並就此作出聲明﹐或(ii)退稅少於4,000元並出示稅單為證。

有關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相信不少加拿大香港移民都符合﹐而有關第一條當中「通常居住在香港」這個規定﹐卻留有需要闡釋的空間。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官方網頁﹐有關「通常居住」一項﹐是這樣寫的﹕「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關於「不論時間長短」的描述﹐部分加拿大香港移民或許認為他/她們有資格申領4,000港元(不管是事實或是取巧)。

本報記者向香港駐多倫多經貿辦事處查詢﹐了解如何界定他/她們的資格。

所獲答覆是﹕「如何方屬於符合第一項內有關『通常居住在香港』條件的問題,我們現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容後另覆。」

加拿大本地組織「香港情懷」主席江大惠表示﹐為免令加國香港移民產生不必要的誤會﹐香港政府需要更加詳細解釋。

無論如何﹐任何核實驗證﹐都花人力與金錢﹐為何不像上次一樣﹐全民派錢﹐連加國香港移民也惠及。而且﹐香港政府若讓移民共享香港繁榮的成果﹐使他們感覺仍是香港大家庭的一分子﹐可起連繫海外港人的積極作用。

江大惠指﹐香港政府這幾年進行的「大白象」工程嚴重超支﹐又缺乏長期發展眼光和計劃﹐愈益使普羅大眾覺得﹐香港政府有大筆盈餘﹐直接派給他們更加實惠﹐更有價值。

香港特政府表示,估計有280萬人受惠,涉款約110億元,目標是在下個財政預算案前發放款項,明年2月開始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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