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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徐玉玉」案終審判決 首犯被判無期

【明報專訊】廣東揭陽市一名蔡姓女生2016年考上大學後,慘遭電騙集團騙光學費,最後跳海自盡。案中主犯陳明慧、范治傑、高學忠等5人一審分別被判3年至無期徒刑,5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周一(12日)作二審宣判,駁回5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指,2016年8月,剛獲廣東外語藝術職業學院錄取的蔡女,收到短訊通知她在「某知名電視節目」中獲獎,惟短訊要求她在兌獎前先繳納「保證金」。蔡女不虞有詐,遂將9800元人民幣的學費及生活費匯給對方,事後才發現受騙。

蔡女擔心被家人責備,又害怕因此無法繼續學業,於當月28日獨自離家,並用短訊向弟弟留下遺言,「我害怕被罵,害怕因為這樣造成我不能去讀大學,真的很害怕,有了希望,然後絕望,這種感覺真糟糕,我真的承受不了,只能以這種方式來結束我的生命,來躲避責罵」。蔡女的遺體翌日在海邊被發現。

警方接手調查後,相繼抓獲陳明慧、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及熊運江等7名疑犯,發現他們犯案多宗,共騙取逾百萬元的財物。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就此案一審宣判,裁定主犯陳明慧犯詐騙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范治傑、高學忠等則各判處入獄3至15年不等。陳明慧等上不服,事後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陳明慧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釣魚網站」發送詐騙訊息、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騙的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還導致受害者自殺,社會危害性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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