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嫌賄賂乍得及烏干達等國家政要,經紐約的金融系統匯款,以換取中國能源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石油開採權。何志平被起訴的8項罪名,包括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以及洗黑錢,根據法庭文件,最高可面臨85年監禁,以及超過200萬美元(約1560萬港元)罰款(見表)。有當地律師表示,何志平或面臨長達8年的審訊。
涉海外蒐證可申延審訊期
何志平自去年11月底被捕,至今已被關押個半月,美國前聯邦檢控官程樂其(圓圖)表示,聯邦案件審訊過程不得超過5年,但若案件涉及海外取證,控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3年審訊期。而何志平案涉賄的國家包括乍得和烏干達,意味若控方申請海外蒐證,何志平要等候長達8年的審訊。
涉洗黑錢違《海外反腐敗法》
美國司法部起訴何志平的8項罪名中,5項涉及違反《海外反腐敗法》,3項涉及洗錢罪,一旦全部罪成,何志平將面臨高達85年監禁,以及超過200萬美元罰款。8項控罪中,部分是針對同樣的案情,例如何志平涉嫌賄賂乍得總統德比的事件,他被控兩項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罪,分別為「國內相關(domestic concern)」及「境內參與(within the United States)」,根據美國司法部的文件,「國內相關」指被告是美國居民,或其代表的機構在美國有分支機構,而「境內參與」則指有關控罪在美國境內發生。
熟悉反貪法的程樂其說,《海外反腐敗法》通常涉及金錢交易,檢控官蒐證時或需翻查被告的銀行帳戶、電郵帳戶等,《海外反腐敗法》的重點是「給予」而非「取得」,只要證明被告有行賄的計劃,即使對方沒接受,罪名也有可能成立;至於洗錢罪,關鍵則在於行賄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