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慈善團體董事收袍金 免稅地位不變
【明報專訊】慈善機構一般以「擔保公司」註冊,其董事不得收取袍金;私人公司則設股東及董事,董事可支取袍金。雖然審計署曾揭發有慈善團體董事收取袍金,但稅務局未有取消有關機構的免稅地位。有議員指稅局做法奇怪,又認為應討論慈善法,規管慈善團體。
「擔保公司」不設股本股東
根據公司註冊處紀錄,「寶蓮禪寺」及「寶蓮禪寺(法事)有限公司」均屬擔保公司,即只設有董事角色,不設股本及股東。兩公司之中,只有「寶蓮禪寺」屬《稅務條例》第88條中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稅務局的稅務指南列明,慈善團體需有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的慈善用途,而慈善團體的董事不得收取酬金或董事袍金。
稅局稱無權取消資格被質疑
至於「梵唄和音」則屬私人公司,設有股東及董事,每個股東各自持有股份,可以收取公司發出的袍金。《公司條例》規定,擔保公司及私人公司均須每年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財務報表,但《稅務條例》則無規定慈善團體須每年向稅務局提交財務報表。
然而,審計署早前揭發有慈善團體董事支取袍金,惟稅務局只要求違規的董事退還有關款項,及發出警告信予有關慈善團體,團體仍能保持免稅地位。
林卓廷直指稅局做法奇怪,「他們(稅局)有這樣的要求,但違反要求又不一定會取消慈善團體的免稅資格。局方(在公開聆訊)質疑自己沒有權力取消資格。我們都對稅局嚴辭批評,覺得他們有疏忽」。
他認為香港應深入研究及討論慈善法,規管慈善團體,但強調不能與宗教自由有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