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提監察法草案 涉貪瀆職毀證可採取留置
【明報專訊】監察法草案昨日公開徵求意見,對「留置」這一措施適用的四種情況作出詳細說明。
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同時,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草案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四種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規定國監委產生方式
草案還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去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權責。決定稱,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這是留置首次出現在監察體制中。
新華社上周播發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綜述文章里披露,在各地開展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寶貴經驗。其中詳細指出,全過程測試留置流程,增強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通過改革試點,解決了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法治難題,提升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細化審批權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紀委原「兩規」場所、公安機關看守所作為留置場所,對留置折抵刑期、異地留置進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調查與審理工作對接。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留置期間注重對被調查人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講解,促使被調查人主動認識錯誤、如實說明問題。強化被調查人權利保障,採取留置措施及時書面通知家屬,限定留置期間訊問時間、時長,堅守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