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有守則 無法律約束力
【明報專訊】由46間持牌放債人公司組成的「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在2002年推出《持牌放債人營運守則》,守則主要規管追討債務時的行為,包括不可採取騷擾或不正當手段追債,例如不准在債務人住所外「貼街招」及「寫大字」,但守則屬自願遵守形式,無法定約束力。
禁作出侮辱行為、騷擾家屬
根據去年修訂的版本,持牌放債人會員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收數公司,在追討債務時必須依法行事,並就客戶資料嚴守保密規定。同時,守則列明不可透過「騷擾性手段」或「不正當手段」追討債務,包括在債務人住所外牆張貼海報或塗寫字句、作出侮辱債務人行為、不斷致電騷擾債務人、騷擾債務人家屬以追問其下落、用匿名電話聯絡債務人,以及恐嚇和警告等。
本港放債業務由警務處轄下的牌照課監管,放債人牌照則由法院核發,而行政事務歸公司註冊處轄下的放債人註冊組處理。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本港有超過1900間持牌放債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