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掌聲背後 街頭表演的困難

[2017.10.12] 發表
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街舞的舞者。
西九文化管理局亦推行須試演篩選的「西九文化區街頭表演計劃」,推廣高質素表演,獲選街頭藝人可獲1年許可證。
日籍街頭歌手Mr Wally(首排紅白橫間衫)9月時聲稱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被警員驅趕。

【明報專訊】早前日籍街頭歌手Mr.Wally在社交網站稱,遭警方阻止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演唱,事件引起街頭表演和使用公共空間的討論。公共空間是指任何人都能進入的地方,不同身分的人也可使用,街頭表演是使用公共空間的其中一種方式。目前香港的街頭表演主要集中在尖沙嘴、旺角和銅鑼灣,有人認為這是香港的街頭文化,亦有市民認為表演滋擾生活,如何才能平衡不同市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及街頭表演文化呢?

政府及藝術機構的戶外表演場地及政策

?戶外文娛活動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不時在香港文化中心、沙田大會堂、荃灣大會堂、葵青劇院及其他轄下演藝場地的戶外範圍舉辦文娛活動,例如音樂會及舞蹈表演等。香港藝術中心正門廣場和發展局起動九龍東辦事處的「反轉天橋底行動」亦開放觀塘繞道橋底空間給團體舉行活動和表演。

?開放舞台計劃

政府2010年提出「開放舞台」試驗計劃,分別在尖沙嘴文化中心、沙田大會堂露天廣場及葵青劇院的戶外廣場,開放場地供免費街頭表演,表演時段是周六、日及公眾假期。表演者須向政府成立的專責小組作預演,然後預約每節2小時的表演時段。計劃規限表演不能多於8名表演者、只能在3米乘5米場地表演、不可展示和售賣商品、表演者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或可在港合法受僱的旅遊證件等。康文署2011年決定取消開放人流偏低的香港文化中心和葵青劇院場地,只剩沙田大會堂繼續推行計劃。

?西九文化區街頭表演計劃

西九文化區的公園、戲曲中心、M+大堂、藝術廣場及文化大道2015年設街頭表演區域,申請表演者須繳付100元申領為期1年的許可證,示範表演至少5分鐘,確保表演與申報相符。西九文化區要求表演者樂器及道具須在表演後3分鐘內移走、同一位置演出最多2小時、不可要求人群歡呼或叫喊、可接受金錢打賞、不應干擾路過途人等,違者或被撤銷許可證及不再獲發新證。

香港街頭表演史

?20世紀

上環的「大笪地」有市民賣武、賣藝,「大笪地」1970年代搬往港澳碼頭一帶

?1920年代

油麻地廟街天后廟對出的廣場(榕樹頭)發展「大笪地」式的休憩場地,有賣武、粵劇、中樂等表演

?1990年代

不少街舞者在尖沙嘴文化中心外的雲石地聚集,更孕育香港首個「街舞社群」。文化中心的管理員常驅趕街舞者,雲石地後來被移除,社群逐漸消失

?2000年後

運輸署在旺角及銅鑼灣設立「行人專用街道」,改善行人流通及交通安全,無意中造就街頭表演的場地,但各表演單位不時接獲市民阻街及滋擾的投訴。2014年1月20日起,油尖旺區議會通過縮短旺角行人專用區的開放時間,改為逢周六下午4時至晚上10時、周日及公眾假期中午12時至晚上10時

資料來源:文藝復興基金會,《香港街頭表演政策建議報告》

◆街頭表演者心聲

受訪者於街頭表演原因:

• 「想出來唱歌,卡啦OK已不能滿足我唱歌的欲望!」

• 「若有人肯留低聽甚至被我們的音樂感動,這種成功感,是無價的。」

• 「退休沒有入息,開始街頭表演。」

• 「街頭藝術可以孕育很多不同種類的藝術。」

• 「表演令大家在冷漠的城市中有個交會處。」

• 「透過busking(街頭表演)爭取關於公共空間的權益。」

受訪者對街頭表演所關注的問題:

• 「太多不必要的噪音投訴。」

• 「警察無理要求(街頭藝人)離開。」

• 「政府硬性規劃藝術區給表演者,卻忽略了街頭藝術真正的核心是在街頭進行,而不是某些規劃的地方。」

• 「不同團體的表演質素參差。」

• 「太多表演者同一地方、同一時間表演。」

受訪者:229名街頭表演者 

資料來源:香港中文大學心理學系,《街頭表演者人口普查》,2015年12月

◆街頭表演爭議

1.滋擾居民

運輸署於2000年在旺角設立「行人專用街道」,現時是不少街頭藝人的表演場地。但這些活動和表演發出噪音及阻塞通道,惹附近居民及商戶不滿。《街頭表演者人口普查》中,有受訪者指有表演質素參差,部分表演者使用地方及音量等不夠自律,令途人、商戶等不滿。

運輸署表示2012年3月在旺角行人專用區,錄得每小時人流最高達2萬人次。專門研究道路的理工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系教授林興強2012年接受訪問時表示,以行人密度計算,西洋菜南行人專用區的擠塞程度非常嚴重,若無有效分流,如有突發事故,可能引發人踩人。2014年起運輸署縮短行人專用區的時間,政府2016年仍接獲1232宗有關旺角行人專用區噪音滋擾投訴,發出5張檢控傳票。

2.缺乏平台空間

民政事務局曾指在港發展街頭表演有實際困難,因為香港的街道較窄,街道設計有限制,而且地少人多。文藝復興基金會的《香港街頭表演政策建議報告》提出,街頭表演者主要出沒的地區中,除尖沙嘴外,其他地點都接近民居,表演會造成阻街和噪音問題,亦使同一地方可能出現過多表演者,互相妨礙對方的表演。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樂Teen會於2014年6月至12月期間做「青少年對公共空間的觀感」調查,訪問862名12至24歲青少年,只有9.5%青少年表示屋h公園的表演空間足夠;有受訪者指,「若要以個人名義向政府或私人管理公司申請表演場地,門檻好高,手續亦相當繁複」。

3.法律沒保障

香港目前並沒有法例禁止街頭藝術表演,亦沒有定下相關指引或法例規管及保障街頭藝人。有街頭藝人因發出噪音及阻街而被投訴、被阻止繼續表演或遭驅趕,甚至會被控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有關阻街、滋擾其他市民、奏玩樂器、「在公眾地方犯下的妨擾罪」及行乞等。

街頭表演者蘇春就於2010年因阻街罪被捕,最終被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偉聰指出街頭表演可納入文化活動範疇,受《基本法》第34條「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保障。

4.官方規限多

雖然政府有為街頭表演者規劃藝術區,但有表演者認為政府政策有違街頭表演的原意。常舉辦街頭音樂會的音樂創作人龔志成批評,政府的計劃「等於畫了一個框框,然後說你有表演自由」。以西九文化區的街頭表演牌照制度為例,有街頭藝人指制度未能符合街頭表演者對「流動」和「即興」所需,與街頭藝術精神和原意相違。劇團好戲量成員馮世權及陳裕君認為指引「古怪」、難執行,「真正演出是否須與申請時的示範相同?但我們的表演內容是隨時事發展的」,亦質疑「莫非執拾時有保安計時間?」,令場地「不夠好玩」。另一名表演者吳浩賓擔心西九人流不多,加上有表演指引,難吸引街頭藝人申請,建議放寬指引,免演出時「綁手綁腳」。

[通通識 第4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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